马彩云

来自反女权网

马彩云,女,1978年2月出生,北京昌平人,2001年吉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

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经抢救无效死亡,享年38岁。 [1]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2016年6月28日,马彩云被评定为烈士并追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2]2017年2月24日,在马彩云烈士因公殉职一周年前夕,北京法院在昌平区举行“向马彩云烈士致敬”系列纪念活动。

审理案件1

时间线 事件脉络
案例1 在这之前有个案子,马彩云还把原本不属于女方的一套房子都判给了女方。如果不是中院和重审的法官纠正了错误,李男会认为自己输得不冤吗?我们有谁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过呢?公正的案件,不要怕评论。

原告宋女,无业。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师。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3年离婚,当时两人共同财产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给学校的十万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积蓄。该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如离校要交回房屋。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房子归男方,女方要钱,当时男方给了她9万现金,离婚后他又陆续给了她8万多(都有收条),十几万那时可在天通苑买套房了。可是后来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这里有一个细节必须提一下。在2003年离婚前,学校组织教工团购回龙观的经适房,当时男方问过女方要不要买经适房,女方明确表示放弃。当时回龙观离市区远,也没有城铁,开发商给学校900套房只被认购了400套。男方就在领离婚证前四天,以个人名义定了一套。他当时没钱,找同事和工会副主席两人借了7万元,一共交了8万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万,首付10万)。离婚后,他去国土局做了预售登记,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产证,六年后才还完贷款。而女方起诉的,就是要分割这套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有证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可能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该案中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情形。证据是男方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明确告诉过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签过字,知道要购买经适房的事,由于正准备离婚,所以女方放弃两人合买,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买的,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离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万是借的,同事和工会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证。男方离婚后才慢慢还清债务和房贷。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关的就是其中的一万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原告就得败诉。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马彩云法官不顾被告提供了诸多人证、书证证明自己从未隐瞒,也不顾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认定女方对该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虽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只申请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马彩云法官却比原告诉请更进一步,对经适房和单位福利房都进行了评估。单位福利房评估价128万,经适房评估价196万,共计324万,马彩云法官判决,按原告应当占60%的份额计算,原告应得194万多,大致等于经适房的价值。判决结果是经适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给男方一万多元人民币。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马彩云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认定离婚前四天支付的8万元是共同财产,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不予认可,那分割的也只是这八万元,最多就是按照这八万元所占比例,用现在已经增值的房价给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个类似案件,男方是离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这部分为共同财产,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给原告。

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发回重审,昌平区法院更换法官重新审理,在相同的事实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张的判决,男方重新赢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决。我不希望给更多的法官颁发什么烈士、壮士、一等功,也不要看到任何的流血事件,我希望我们的社会看到,没有司法作为公正的底线,任何人的命都得不到保障。

审理案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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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临法律空白、冲突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这时,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并作出决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实质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但如何界定裁量权?如何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被恶意的使用从而侵犯无辜人的权益?如何确定法官不会偏颇而能够站在公正的位置?

马彩云遇害案,万事讲缘起,必有因果,循环往复,皆有定数,枪杀法官属于极端恶性案件,任何文明社会都无法容忍。但我们也想知道涉案其中的歹徒的案件,为什么会行此恶性行为,我们也想知道李大山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法律要量化,尽量明确化,数字化。无论是否真的需要偏向女性,也应该写清楚是5%-10%,还是50%-90%,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大家心里有个数,不能完全靠法官自己来裁量,甚至全然不顾证据

法律文书,庭审记录,也需要及时公开,公平不公平,大家看多了,自然有评价。每个案件都蹊跷,那么群众肯定有意见。早点反映,早点改正,避免不必要的悲剧。

我们期待正义的判决,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够为我们守住底线,逝者已矣,生者借鉴,法律仍在不断完善,我们也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参考资料

1、陈中华评马彩云案: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杜绝被打被杀

2、自由裁量权,很恐怖!能够毁家灭族?

3、 马彩云被杀原因>>

网友评价

@冲锋陷阵钱老师 2023年09月01日 13:05

看到马彩云这个事情震惊了,原来2000年左右,司法部门就有这样的女法官,不顾女方婚姻的过错,和男方的出资,把男方全资的房子完全判给女方。

大约就是,男和女结婚,男方是拆迁户,女是为了男的钱结婚,自己有前夫的孩子,还在外面有几个姘头。男方对女的应该不错,买了房子加了女方名。结果发现女方出轨之后,诉讼离婚。女方以男方拿刀砍床,有暴力倾向,要求分割房产。马法官认为女方是弱势方,所以判定男方提出的出资证据无效,然后驳回了男方的上诉。200万的房子完全判给女方了,给男方一万块钱补偿意思下。

这个太绝望了,被人骗了婚,想止损,结果法官直接判房子是出轨方的,上诉也无门。代入他的情况,我想不出他应该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手段要回自己的钱。照顾弱势方没问题,但是2000年的北京的200万房产,也能以照顾弱势方为理由就直接送人?这不是慷他人之慨吗?

而且这个案子只是其中一例比较严重的。

后面马法官遇害就是两个类似案子的苦主联合起来动手的,把姘头和法官杀了。其实我搞不懂,拿走房子的和骗他的都是他前妻,杀姘头干什么?


@顾氏造船厂厂长 04月09日 17:51

#男子与女子未领证分手近20万彩礼退3万#还是那句话,马彩云这样的法官当烈士的还是太少了。知道北京的法官现在为啥在这方面相对收敛吗(也只是相对收敛,没有像马彩云那样判得明目张胆)?就是因为她们担心成为第二个马彩云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