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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 === | === 一审宣判 === | ||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 |||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 |||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 |||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 |||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
=== 二审诉讼 === | === 二审诉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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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成都地铁被污蔑偷拍当事人发视频称,这已经是二审立案后,第3次参加调解,涉事女生没来,依然委托律师。双方存在了一定的分歧,下周再协商一次,能达成一致就调解,不能协商一致就开庭。 | 2024年3月22日,成都地铁被污蔑偷拍当事人发视频称,这已经是二审立案后,第3次参加调解,涉事女生没来,依然委托律师。双方存在了一定的分歧,下周再协商一次,能达成一致就调解,不能协商一致就开庭。 | ||
== 事件回应 == | == '''事件回应''' == | ||
2023年8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当时经过民警检查,就已查明何先生鞋子内未藏有偷拍设备,不存在偷拍的违法行为。之后,何先生起诉,他们也依法依规调取了当事人的信息。 | 2023年8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当时经过民警检查,就已查明何先生鞋子内未藏有偷拍设备,不存在偷拍的违法行为。之后,何先生起诉,他们也依法依规调取了当事人的信息。 | ||
2024年1月22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当事人发文称自己已经提出辞职,透露维权花费太多精力,最终还是没能在工作和突发事件中找到平衡,工作8年来,第一次体会裸辞的感觉,准备先把事情处理完再找工作 。 | 2024年1月22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当事人发文称自己已经提出辞职,透露维权花费太多精力,最终还是没能在工作和突发事件中找到平衡,工作8年来,第一次体会裸辞的感觉,准备先把事情处理完再找工作 。 | ||
== '''经验总结''' == | |||
成铁鞋面摄像头诬告案,并非完全没有收获 | |||
[[文件: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png|无框|1355x1355像素]][[文件: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1.png|无框|1356x1356像素]][[文件: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2.png|无框|1352x1352像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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