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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 事件背景 == 2018年2月22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 之后,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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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 ||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托律师向唐山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4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 |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托律师向唐山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4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 | ||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