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事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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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 === | === 一审宣判 === | ||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 |||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 |||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 |||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 |||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
=== 二审诉讼 === | === 二审诉讼 === |
2024年5月24日 (五) 14:45的版本
2023年6月12日,何先生的一篇自述长文传遍网络。文中讲述了他6月11日在地铁上被怀疑用鞋面偷拍女性乘客,并被要求当众脱鞋、脱袜自证清白,后被架出车厢,单脚站立在人来人往的扶梯处,受众人关注的经历。
事件经过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的列车到达成都地铁火车南站后,有一名女性大喊起来“你是不是在偷拍”,被指偷拍的工具,正是他脚上的那双鞋。当时,这双鞋被指发着“绿光”,像是一枚摄像头。
随后,列车安全员闻声赶来,何先生被要求脱去鞋袜,随后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着下了列车。此后,在等待警察到来的半个多小时里,他又被要求靠墙单脚站在乘客上、下的扶梯口。后续,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问询与调查,直到第二天凌晨。
2023年6月12日凌晨1点到凌晨5点,在等待检查报告的时间里,何先生一个人坐在嘈杂的长廊里,用手机写下6千多字长文,讲述自己在地铁被“诬陷”偷拍一事。两天内,这篇发布在网上的长文阅读量近2000万。
事件处置
决定起诉
从派出所离开,何先生没有直接回宿舍,而是径直去了医院急诊科。CT、抽血、心电图,一系列检查下来,没病,但“心”的确是不舒服了。发表长文的微博账号是新注册的,已隐去了个人信息,但意外的近2000万阅读量也让他有些害怕。评论有好有坏,还有人说他在炒作。 何先生说,在派出所,其中一位女性曾给他道了歉,而另一位女性则拒绝道歉。但对方道歉的态度及语气,让他感觉敷衍。出了派出所,何先生便决定起诉维权,要回自己的清白,也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
2023年8月25日,何先生收到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该院已经受理了他与涉事女乘客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而在何先生的起诉诉求中,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何先生表示,他原本只想让对方赔偿1元钱,后来还是按正常的金额去做了主张。
开庭审理
2023年10月31日,记者从当事人何先生处获悉,其起诉涉嫌诬陷女生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将于11月1日14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据悉,何先生还将成都地铁追加为被告。由于涉事女生申请,该案将不公开审理。下午16点40分,从当事人小叶处获悉,经法院审理,案件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诉讼
2023年12月28日,记者从“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案”当事人何先生处获悉,他提起二审诉讼已被受理。
庭前调解
2024年3月22日,成都地铁被污蔑偷拍当事人发视频称,这已经是二审立案后,第3次参加调解,涉事女生没来,依然委托律师。双方存在了一定的分歧,下周再协商一次,能达成一致就调解,不能协商一致就开庭。
事件回应
2023年8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当时经过民警检查,就已查明何先生鞋子内未藏有偷拍设备,不存在偷拍的违法行为。之后,何先生起诉,他们也依法依规调取了当事人的信息。
2024年1月22日,成都地铁被诬偷拍案当事人发文称自己已经提出辞职,透露维权花费太多精力,最终还是没能在工作和突发事件中找到平衡,工作8年来,第一次体会裸辞的感觉,准备先把事情处理完再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