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相亲强奸案”: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 事件背景 == 2018年2月22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 之后,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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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 ||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托律师向唐山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4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 |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托律师向唐山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4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 | ||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
2024年5月13日 (一) 17:25的最新版本
事件背景
2018年2月22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
之后,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事发第二天,婚介所老板曾带人到他家继续协商补偿事宜,让拿2万元补偿女方。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报警。
事件经过
2018年2月22日下午,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
2018年2月23日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报警。
2018年3月1日,小邸被刑拘。
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2023年10月底,小邸委托律师向唐山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提出了4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
2024年3月,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案件疑点
第一,婚介所老板和女孩是否在搞“仙人跳”?本案中,婚介所老板王某一口咬定和女方之前并不认识,女方只是婚介所客户,但婚介所却根本没有女方个人资料;还有,王某曾在信息中明确告知女方,要求其一口咬死是强奸;最后,王某是先选择要钱,要不到钱了才报案。从常理来推断,王某和女方很有可能就是整了一出“仙人跳”。如今小邸被判无罪,是否应该重启对王某和女方的调查,看看他们是否故意设局并且敲诈勒索。既然当时能够雷厉风行地给小邸定罪判刑,那么对王某和女方的查处也请尽量快点儿,千万不要“厚此薄彼”!
第二,为什么6年前,这个案子会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处有罪?众所周知,强奸罪行是否成立的一个核心标准,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也就是说,只要女方不愿意,哪怕双方是未婚夫妻甚至已婚夫妻,也会构成事实上的强奸。而在本案中,警方对现场的勘验结果并无暴力痕迹,案情经过女方没有明显的反抗痕迹,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小邸有犯罪事实,再加上王某和女方存在疑点,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标准进行判决,怎么就罪名成立了?